追征成功后的追问—1800万外国影星个人所得税案有感
2016/6/27   阅读:1515   字体大小 :    

【题注】“北京地税成功追征外国影星个税1800万元”的新闻,引发了业内广泛关注,各方意见至今仍不一致。本文谈谈这个现象:一个根据总局意见实施的案例,为什么总有人觉得哪儿不对?

一、基本案情

39日,《中国税务报》一则“北京地税成功追征外国影星个税1800万元”的报道,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先是一家专业机构迅速拿出了评论,继而是我的两位业界顶尖的好友加入其间……几天下来,我发觉各方讨论仍未平息。我以为,有必要谈谈这个现象:一个根据总局意见实施的案例,为什么总有人觉得哪儿不对

我们简单回顾此案:“某外国演员在美国独自设立的公司与美国某制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演员于20153月来北京拍摄电影,签订合同地和支付结算地都在境外,合同金额845万美元,演员于6月拍摄完毕后离开中国,美国制片商于20157月将片酬支付给演员成立的公司,公司则将全部收入支付给该演员。”按照中美税收协定并参照企业所得税“穿透原则”,北京市地税局初步确定我国税务机关对该外国演员取得的收入具有税收管辖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认定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向该外国演员取得的收入征税。”

二、推析理据

许多朋友评论这个信息的问题在于——此案无须所谓穿透

理由是,《中美税收协定[i]》第十六条(艺术家和运动员)规定:

一、虽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显然,《中美税收协定》在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本来就允许服务提供地行使征税权的,为什么要拿来高大上的穿透一说

我不相信北京地税经过请示总局的案子,会无缘无故地提出“参照企业所得税穿透原则”的概念。更何况,从《中国税务报》的信息表述看,许多概念并非完全外行所能写出,比如强调“某外国演员在美国独自设立的公司……”,这些并不像信息宣传中文字表达的失误。于是,我找来OECD《税收协定范本条款注释》[ii],其中对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的注释中,特别在举例中指出:

Similarly,whereanartisteorsportsmanisemployedbye.g.aonepersoncompany,theStatewheretheperformancetakesplacemaytaxanappropriateproportionofanyremunerationpaidtotheindividual.(同样,当一位艺术家或运动员受雇于如一个“一人公司[iii],那表演所在国可以对支付给该个人的任何报酬中的相应比例征税。)

Inaddition,whereitsdomesticlaws“lookthrough”suchentitiesandtreattheincomeasaccruingdirectlytotheindividual,paragraph1enablesthatStatetotaxincomederivedfromappearancesinitsterritoryandaccruingintheentityfortheindividual’sbenefit,eveniftheincomeisnotactuallypaidasremunerationtotheindividual.(另外,当其国内法“穿透”类似实体并视该所得直接归于该个人,该国根据第1款可以对来自在其境内表演和来自该实体的个人利益征税,即使该所得严格上不是作为支付给个人的报酬)

Paragraph1oftheArticledealswithincomederivedbyindividualartistesand

sportsmenfromtheirpersonalactivities.Paragraph2dealswithsituationswhere

incomefromtheiractivitiesaccruestootherpersons.Iftheincomeofanentertainer

orsportsmanaccruestoanotherperson,andtheStateofsourcedoesnothavethe

statutoryrighttolookthroughthepersonreceivingtheincometotaxitasincomeof

theperformer,paragraph2providesthattheportionoftheincomewhichcannotbe

taxedinthehandsoftheperformermaybetaxedinthehandsofthepersonreceiving

theremuneration.Ifthepersonreceivingtheincomecarriesonbusinessactivities,tax

maybeappliedbythesourcecountryeveniftheincomeisnotattributabletoa

permanentestablishmentthere.(本条第1款处理所得源于个人艺术家和运动员的个人活动。第2款处理所得来自他们的活动但归属于其他人的情形。如果一位艺术家或运动员的所得归属于其他人,且该国法源没有法定权力穿透这个收到所得的其他人对来自表演者的所得征税,那么第2款规定不能向其他人征税的部分所得,来源国可以向该其他人征税。如果收到所得的其他人有营业活动,税收可以由来源国适用,即使该所得不是归属于来源国的一个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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