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之后,并不都是闲在家里、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往往被返聘到单位上班、或外出兼职,还有些离退休人员自己创业、对外投资等,离退休人员由此取得的收入也就不断增加,退休人员的纳税问题也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根据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人员取得的除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需注意以下六种情况。
一、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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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六、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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