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是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其构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包括:
(1)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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