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当缴存基数超过东莞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31135÷12×3=7784元)时,即使缴存比例在12%以下,基数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10000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都缴存8%。此时,该职工缴存公积金中的(10000-7784)×8%+(10000-7784)×8%=354.56元会被纳入工资中征税。
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5000元,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为20%,则该职工需要有5000×(20%-12%)+5000×(20%-12%)=800元的住房公积金要计入工资总额征税。
例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1万元,且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比例达到20%。这个时候,这名职工有两部分超额的住房公积金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是缴存基数超过7784元之后,超额基数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即(10000-7784)×20%+(10000-7784)×20%=886.4元;
另一部分,则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即7784×(20%-12%)+7784×(20%-12%)=1245.44元。这超出额度和比例的886.4+1245.44=2131.84元都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超出双标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也可以简单计算为:(10000×20%-7784×12%)×2=213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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