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缴费人:
接市人社部门通知,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关天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62号)的文件要求,7月起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在岗职工、按本市标准缴纳失业保险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外籍管理技术人员、港澳台管理技术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被认定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从1%调整为0.5%。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包括港澳台外来工、外籍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调整为1.5%。
以上费率调整从2015年3月起执行。7月起,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按以上费率直接计征;2015年3-6月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退抵处理方式,待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另行通知。
各参保单位应在7月初认真核对本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的明细账,若有错误,请及时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手续。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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