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5]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认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0〕70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具有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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