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票证领发
(一)纸质税收票证
1.定期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使用和管理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定期编报各种纸质税收票证的领用计划,报送至发放或印制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由税收征管系统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并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的唯一性,不得与纸质税收票证号码或者其他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重复。登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领发情况的《税收票证领发单》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税收征管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保证发送到国库的缴库、退库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一致。
(一)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各省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办法》第六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制定的具体规定,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税收票证设计及印制
2.税收票证式样
3.税收票证管理表证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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