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料加工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1.企业数据与税务端电子数据核对。数据核对表格填写说明:本表数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企业核对数据,第二部分为税务端电子数据,包括电子传输系统和审核系统数据。其中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数据,如与传输系统比对一致的数据,均以“Y”标注,企业无需调整。
2013-11-25
相关文章: 进料加工 |
· 金税三期生产型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流程(讨论稿) | 3/27 |
·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料加工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 | 1/7 |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免抵退税方法 | 7/30 |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6/29 |
· 进料加工贸易委托加工收回是否涉增值税? | 11/22 |
· 江苏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 11/21 |
· 进料加工电子关册核销问题 | 11/21 |
· 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 | 11/21 |
· 加强进料加工税收管理的对策 | 11/21 |
· 进料加工税收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 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