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分析及测试
2011/11/22   阅读:1182   字体大小 :    
相关法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5号)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7号)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0]25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244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0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46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2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97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31、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并国税发[2008]18号32、《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试行办法》通地税规[2010]1号3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3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6号)35、青岛国税局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练习题 一、填空题1.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3.单位、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5.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字样。6. 按照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7.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8.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9.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1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以下的罚款。二、判断题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3.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但有时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4.房地产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计入取得时的成本。5.企业之间违反合同、协议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凭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税前扣除,不需要开具税务发票。6.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7.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8.企业未取得发票的实际支出,自行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入账,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9.对纳税人由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同时可以对造成少缴税收的数额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10.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11.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一年内进行。12.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三、简答题1.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哪几类?2.企业资产损失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哪些?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哪些比例和扣除凭证要求?4. 房地产企业可以预提哪三项(应付)费用? 答案一、填空题1. (各项扣除)2.(适当凭据)3.(购销商品)(经营服务)4.(抵扣税款)5.(“免税”)6. (无形资产)7.(公证机构)8. (包括应收票据)(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9.(内部审批证明)10.(非法所得)(1倍)二、判断题1.(对)2. (对)3.(错)4.(错)5.(对)6.(对)7.(对)8.(错)9.(错)10.(对)11.(错)12.(对)三、简答题1.答案:(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2.答案:(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3.答案: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4. 答案: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下列费用可以预提:(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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