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经营方式
1.企业统一参加招投标,用工、物资采购、财务收支由公司统一核算。项目经理仅仅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由公司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不存在挂靠的问题。
以上三种经营模式,除第一种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自己施工,自负盈亏,后两种情况均是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只承担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等法律责任,而公司在给项目部拨款时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其余部分支付给项目部。建筑备料、工人工资、设备等都由项目部自行负责,工程盈亏与建筑施工企业无关。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承揽工程方式管收取理费:一般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揽的工程,按照工程总额的2%左右收取管理费,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分包给挂靠单位的,管理费按5%左右收取,另外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同收取管理费上下约有1%的浮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企业与承包、承租者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才视同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收营业税,否则,一律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三个条件是:
1、承包者或承租者以发包方、出租方名义对外经营,且由发包方、出租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承包者或承租者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发包方、出租方的财务核算的;
3、承包者或承租者和发包方、出租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发包方、出租方的账面利润为分配基础的。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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