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公告〔2011〕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5/3/8   阅读:1162   字体大小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公告〔2011〕4号                  2011-4-2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通知自2013年5月9日起停止执行。

相关政策——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

  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见附件);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以及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
  青岛国(地)税汇[]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     (分支机构名称)系我局管辖的      (总机构名称)于你处设立的分支机构,已于年月日在我局汇总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月日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6/28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