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行发[2013]31号陕西省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6/17   阅读:4135   字体大小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3]31号                    2013-02-24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税务机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省税务机关统一汇总报省物价局。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由省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报批。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           2009.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陕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备  注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含企业注销清算鉴证)

资 产

总 额

100万元及以下

3‰

为委托人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2、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2.5‰

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1.5‰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0.8‰

1亿元以上

0.5‰

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企业申报的财损金额

100万元及以下

3%

为委托人审核财产损失有关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

0.5%

3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

每 个

项 目

清 算

收 入

1亿元及以下

1‰

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产品实际毛利和预计毛利差额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计。

2、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3、若清算年度超过3年,按每增加一个年度加收20%。

1亿元以上至5亿元

0.4‰

5亿元以上至10亿元

0.2‰

10亿元以上

0.04‰

4

其它鉴证业    务

2000元起协议收取

对委托人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说明:表列涉税项目未尽事宜,其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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