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本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本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联合上报批准后,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特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符合税法条件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做好落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继续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围绕进一步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主题,认真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为契机,做到宣传辅导、征管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各项措施到位。
相关文章: 小型微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