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租金收入的税会差异
在填报
企业出租资产的形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如果出租方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收入确认在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但在税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
按照
因此,在出租方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下,在现行政策下,不存在税会差异的问题。本节只讨论经营租赁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问题。
《
税法上对租金收入的确认规定如下:
《
基于此,对于企业在纳税年度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存在税会差异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租赁合同未跨年
在该情况下,无论会计和税法均要求在租赁年度内确认收入,税会无差异。
(二)租赁合同跨年,且租金提前一次付
对于跨年的租赁合同,且承租方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按照
(三)租赁合同跨年,租金到期一次付
对于跨年的租赁合同,且租金在合同到期时一次性支付的,会计上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但税法上不能适用
以此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收入税会有差异。
(四)租赁合同跨年,租金分期付
如果2017年1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且需提前付。2017年11月份出租方收到租金,按照《
如果如果2017年1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两个月支付一次,且需提前付。2017年11月份出租方收到租金,按照《
因此,对于签订的跨年租赁合同,在租金分期支付的情况下,税会是否有差异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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