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市区纳税人通过网税系统办理纳税申报启用财务报表录入前置条件,纳税人申报前必须录入所属月份的财务报表才能正常申报,否则无法录入申报表。
请各纳税人提前做好报送财务报表的准备,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前正确报送所属月份财务报表,以免出现风险提示。
如遇问题可向12366热线或各主管税务分局咨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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