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4]17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省局《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限售股,在《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限售股,在2014年7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限售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以后,即2009年1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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