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试点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1月31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生产棉纱过程中添加非农产品原料进行混纺的,应根据混纺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皮棉耗用比例,计算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纯棉纱的销售数量,再根据
某混纺产品皮棉耗用比例=该混纺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皮棉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当期某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纯棉纱的销售数量=该混纺产品当期销售数量×该混纺产品皮棉耗用比例
当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纯棉纱的销售数量×规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皮棉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三、试点纳税人利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棉纱进一步加工其他产品的,应根据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自产或委托加工棉纱的耗用比例,计算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不同棉纱的耗用数量,再根据不同棉纱对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计算方法,计算当期销售其他产品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采用气流纺工艺生产纯棉纱的,应根据棉纱中皮棉耗用数量计算该产品中皮棉耗用比例,再根据
上述所称耗用的皮棉不包括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废棉、落棉等除皮棉以外的其他原料。
五、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之外,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的种类不在
六、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根据
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
八、试点纳税人产品种类较多、结构复杂,按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可提出适用其他合理计算方法,依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对试点纳税人有关产品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并按程序层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有关产品。
九、试点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准确计算有关产品生产过程中皮棉耗用比例,准确计算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于申报期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试点纳税人备案资料和备查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试点纳税人未能按前款规定准确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未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导致计算数据无法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
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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