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特此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6月13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14第4号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
《
二、调整标准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江西省统计部门公告的2013年度数据,考虑到全省征管情况,以南昌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上限由每月1313元调整提高至每月1402元,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即纳税人在6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7月份申报时适用)。
三、注意事项
1.请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于7月份申报前先在软件中重新下载纳税人基础信息,以便实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标准。
2.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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