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9]17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07月08日 苏地税函〔2009〕17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三服务”措施》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以下审批事项外,其它涉税事项审批全部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办理。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纳税人所有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申请、申报,统一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对纳税人减免税审批,凡申报资料齐全的,除下列事项外,当场办结。 1、困难性减免税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纳税人其它事项的审批,凡申报资料齐全的,除下列需要审批前进行调查核实外,当场办结。 1、延期缴纳税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注销税务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经县级局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六、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纳税人在提交申报资料时必须作出合法性、真实性承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后续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等监管措施。对当场办结的所有审批事项都要通过后续监管进行确认。 七、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必须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同时,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明确办税服务厅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应岗责,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附件:1、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减免税类) 2、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苏地税函[2010]20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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