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016/2/23   阅读:2454   字体大小 :    

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若社会团体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上述问答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