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2014/6/8   阅读:905   字体大小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范围的,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或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主营业务符合《优惠目录》的说明或相关证明文件;

  3.符合《优惠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说明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2012]5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1日

安瑞事务所 2026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