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电信企业单笔小额坏账损失可税前扣除
近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下称国税函[2010]196号)的规定,北京市国税局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明确了该市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公告指出,电信企业符合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函[2010]68号)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国税函[2010]196号第一条“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单笔数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应收用户话费。 该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 1/12 |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 10/30 |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 10/30 |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 6/28 |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 6/28 |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 6/28 |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 6/28 |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 6/28 |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 6/28 |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 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