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2015/3/8   阅读:864   字体大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5]4号   2015.1.19

财税[2015]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附件:

申报案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指引及案例解析
相关附件:
附件1.税目

附件2.电池消费税申报案例

附件3.涂料消费税申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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