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
一、对
二、对
(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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