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如何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问题】 我单位系有限责任公司,共有2名自然人股东,从2007年起国税局就认定我单位账证不全,只能准确核算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对我单位实行定率征收,从实行定率征收那个月起我单位即未按规定将成本费用准确入账,经常存在费用未记账情况,收入准确记账,截至2010年7月我单位账面未分配利润70万元。若据实按财务规定记账,我单位实际未分配利润仅能达到10万元,现在我单位准备注销,请问必须按我单位虚假的未分配利润70万申报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规定,如果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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