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
2014/10/15   阅读:1677   字体大小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围绕服务职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工会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出台《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厦工[2014]54号) ,依据该通知精神,将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减费率
  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比例由原来工资总额2%的40%调减为20%,即单位工资总额的0.8%调减为0.4%。地税征管信息系统10月1日起自动对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的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自行申报工会经费。

  二、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事项
  1、自2014年1月起已缴应退部分的工会经费,通过地税征收系统采用逐月申报抵扣方式,直至抵扣完毕。
  政策抵扣对象:2014年9月30日前已成立工会并在2014年9月30日前已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
  2014年10月1日后才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可享受已缴应退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工会后,向上级地方工会申请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时一并退还。

  2、申报抵扣方式:享受政策抵扣的缴费单位,仍应按原方式自行申报每月应缴的工会经费,地税系统自动调取缴费单位已缴应抵扣金额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符合政策抵扣的工会经费抵扣口径如下:
  (1)按0.8%费率缴纳工会经费的,政策抵扣额=入库金额/0.8%(即费率)*0.4%;
  (2)按0.6%费率缴纳工会经费的,政策抵扣额=入库金额/0.6%(即费率)*0.2%。
  (3)按2%缴纳工会经费的,政策抵扣额=入库金额/2%(即费率)*0.4%;

  3、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在2014年10月1日后补申报以前月份应缴的工会经费的,直接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4%征收。
  4、工会经费征收程序将于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8日上午8:30进行程序更新调整,期间工会经费的申报程序将关闭,请各用人单位于2014年10月8日上午8:30后,再进行申报。

   附件下载:doc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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