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不一致、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固定资产折旧费如何扣除?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争议很大。29号公告对争议逐一明确,协调税会差异,使。
化解“可”与“应”之争
解决“可”与“应”之争,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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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张伟告诉记者,部分纳税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用“可”,而不是“应”字,也就意味着企业具有选择权。比如,在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时,企业既可以选择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折旧费,也可以选择按税法最低折旧年限计算扣除折旧费,选择后者可以多扣除折旧费。
企业这样做,往往是为了调节利润。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折旧费的多少,取决于折旧年限的长短。而采取较低的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是把“双刃剑”,要做大利润,就要多缴税,要想少缴税,就要做小利润,是否有两全其美的方式呢?
一些公司动了在纳税调整上“做文章”的脑筋。例如:在会计处理上对房屋建筑物按照50年计提折旧,税务处理上则按20年折旧年限计算扣除,前20年每年进行纳税调减,增加税后利润,后30年则进行纳税调增。这种方式企业自认为“一举两得”,还不违反税法规定。
但是,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是“最低折旧年限”,而非必须采用的年限。既然企业会计上采取了50年计提折旧,就等于税收处理上也采取了50年计提折旧,不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税企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而且是主要的争议点。
对此,29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一个“可”字变为“应”字,争议就化解了。
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29号公告还对与上述类似的模糊概念进行了解释,使得纳税人能更好地执行相关政策。
“两条腿走路”处理加速折旧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企业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法,税务处理上是否可以按加速折旧法扣除折旧费问题,一直备受上市公司关注,也是税企一个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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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财经与会计教研室赵慧芝告诉记者,29号公告规定企业按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必按15号公告规定看会计上是否已按加速折旧处理。也就是说,加速折旧不受15号公告的限制,实行会计和税法“两条腿走路”,企业可以在会计上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保证会计利润,而税务处理上用加速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处理。这样就能充分保障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权益。
同样的,石油、天然气部分资产的折旧也适用“两条腿走路”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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