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三个事项
一、广宣费关联企业的分摊协议税前扣除
广宣费关联企业分摊协议税前扣除的文件规定:
《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案例一:某企业甲,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广宣费扣除比例15%,当年发生广宣费200万。与关联企业乙签订广宣费分摊协议,将广宣费的40%分摊给乙企业。乙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扣除比例15%,当年实际发生广宣费100万。甲乙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事项。甲企业当年亏损500万,乙企业当年盈利500万。
甲企业:
甲企业当年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15%=150万
甲企业当年广宣费实际发生额=200万
甲企业当年超限额广宣费纳税调增额=200-150万=50万
甲企业分配给乙企业的广宣费金额=200×40%=80万
甲企业因分配出的广宣费纳税调增额=80万
甲企业一共纳税调增额=50 80=130万
其中的50万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笔者看到有观点认为,甲企业分配给乙企业的广宣费,应该按照扣除限额150×40%=60万计算。笔者认为应按照200×40%=80万计算,48号文件规定,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宣费,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该案例中分摊出的80万广宣费,并未超过甲企业的扣除限额比例。
乙企业:
乙企业当年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15%=150万
乙企业当年广宣费实际发生额=100万
乙企业当年超限额广宣费纳税调增额=0
乙企业接受甲企业分配的广宣费金额=80万
乙企业纳税调减额=80万
甲企业纳税调增130万,亏损额变为370万。乙企业纳税调减8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420万。
比较一下分摊前后的税额:
分摊前:
甲企业应纳税额=0
乙企业应纳税额=500×25%=125万
甲乙企业合计税额=0 125=125万
分摊后:
甲企业应纳税额=0
乙企业应纳税额=420×25%=105万
集甲乙企业计税额=0 105=105万
少纳税额=125-105=20万,既是甲企业分配到乙的广宣费影响的税额80×25%=20万
甲乙企业如果真实存在可以签订分摊协议的情况,但由于不了解广宣费协议分摊政策,从而未做分摊广宣费的处理,就可能达不到上述节税的效果。
案例二:某企业甲,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广宣费扣除比例15%,当年发生广宣费200万。与关联企业乙签订广宣费分摊协议,将广宣费的40%分摊给乙企业。乙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扣除比例15%,当年实际发生广宣费100万。不考虑其他事项。甲企业盈利500万,稅率15%,乙企业盈利500万,稅率25%。
基本情况与案例一同,甲乙企业税率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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