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省局决定在第一批12个扩大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范围县市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武汉市黄陂区等21个县市区的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单位
凡在武汉市黄陂区等21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各地要按照省国家税务局《
(一)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同步、共同做好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窗口、人员、设备等准备工作。一是必须在办税大厅单设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窗口征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是必须按照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做好征管工作。三是必须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安装银联POS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四是必须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实地业务辅导和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得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
(三)各地将工作方案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路径为省局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解决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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