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结转抵扣
第一,5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适用条件。虽然55号公告规定了资产重组中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以结转抵扣,但是这种结转抵扣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一是资产重组中的原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会涉及留抵税额问题。二是资产重组中,新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也是留抵税额能够结转抵扣的必要条件。三是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必须是将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13号公告规定的企业资产重组中规定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既涉及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又涉及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而55号公告中能够实现原纳税人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情况必须是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四是原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后,必须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只有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才能在注销前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原纳税人既可以注销,又可以不注销。如果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办理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实际上属于资产重组中的企业合并。如果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不注销,资格仍然保留,实际属于资产重组中的整体资产转让。55号公告要求原纳税人留抵税额结转抵扣,必须要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明确了只有13号公告规定的资产重组中的企业合并这种形式,才能获得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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