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注意事项
2017/1/5 阅读:3583 字体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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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其官网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前征求意见稿已于10月28日截止,并将于年底前出台)。为了帮助金融机构和公众理解《办法》,总局前期同步发布了相关问题的12个解答。【1】业界也对该办法高度重视,尤其是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私人财富管理项目经营机构,已不同程度开展业务研讨和学习。本所国际法律业务部团队结合相关背景资料开展研究,对相关办理流程等注意要点作如下提示。
一、背景解读 国际社会。2014年7月,OECD对外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情报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组成。前者规范了各辖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按年交换对方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后者规定了金融机构应执行的信息报送和尽职调查程序。同年11月,G20领导人在布里斯班峰会上背书通过。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公报第20项声明称,“金融透明度和所有国家对透明度标准的有效落实,特别是落实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方面的透明度标准,对保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完整性,防止将这些实体用于腐败、逃税、恐怖主义融资和洗钱活动至关重要。”【3】
各方行动。截止2016年7月,已有96个税收管辖区承诺将于2017年9月或2018年9月开始实施。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在2014年9月曾表示,在香港可于2017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资料,以期在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同样备受国人关注的新加坡地区也将同步启动并参与该行动计划。【4】为此,如果一个账户信息涉及多国别管辖,这给金融机构的运作带来了挑战;账户持有人也将重点规划下一步应对方案。
首次交换信息
(根据协议附件F)
税收管辖区域
(截止2016年11月2日最终签署情况)
2017年9月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共和国;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塞浦路斯共和国;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林兰岛;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公国;立陶宛;卢森堡大公国;马耳他共和国;墨西哥;蒙特塞拉特岛;荷兰;纽埃岛;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共和国;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大不列颠联合王国。
2018年9月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共和国;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伯利兹;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共和国;新西兰;俄罗斯联邦;圣基茨与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岛;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沙特阿拉伯;荷属圣马丁(SintMaarten);瑞士;乌拉圭。
(注:以上涉及OECD网站上披露的87个税收管辖区信息。)
我国层面。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按照时间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
二、《标准》及《办法》主旨 办法概要。《办法》共七章43条,包括3个附表,主要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
章节 主要内容 重点关注
第一章
总则
金融机构和客户主要义务。
第二章
基本定义
金融机构的范围;
账户的范围
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概念;
控制人;
账户加总余额;
非居民标识;
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个人账户尽职调查
新开账户与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
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
识别存量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第四章
机构账户尽职调查
第五章
其他合规要求
代销、第三方受托尽职调查;
建立客户信息变化监控机制;
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的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建立实施监控机制;
金融机构和高管责任;
客户遵从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美国税收居民账户处理;
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条件。《标准》设定了实施信息交换的“尽职调查列入国内立法及其有效性”、“建立健全自动情报交换的法律基础”、“提升信息技术和整合基础设施资源”、“保障信息保密和数据安全”四大条件。【5】《办法》部分条款与上述条件相对应。
序号
《标准》核心条件
执行要点
1
尽职调查列入国内立法及其有效性
税务机关可以与实施自动信息交换的合作伙伴相互交换信息;
金融机构应收集并向所在管辖区的税务机关报送指定信息;
指定信息至少包括: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需报送的账户;为确定需报送账户而应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需报送的信息;
将《标准》要求转化为国内法的法律层级问题:基本法律、次级法律和指南;
报送要求、尽职调查程序;
各种定义等。
2
建立健全自动情报交换的法律基础
OECD范本第26条的双边税收协定;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第6条;
《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税收信息交换协议》等。
3
提升信息技术和整合基础设施资源
技术和管理能力;
收发信息标准;
交换数据的格式等。
4
保障信息保密和数据安全
不当披露风险;
传输限制和清理问题;
违反后的补救措施。
基本流程。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详见图示【6】:
时间进度。根据《办法》,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7】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
时间进度
工作内容
2017年1月1日开始
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
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
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交换对象。根据《办法》,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给税收居民国主管当局。【8】对于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属于《办法》所定义的非居民个人,中国金融机构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识别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
身份声明。《标准》作为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所约束和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境外账户逃避税的个人和企业。就信息交换对象而言,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更不会将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但如果是“控制人”,作为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也要申明其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办法》在第9、12、13、24、26、33条进行了规定。
类别
声明内容
条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