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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