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19号 青岛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11/11/21   阅读:1829   字体大小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19号        2010-1-2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省局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对部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从事商业经营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5%。律师行业按照《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二处报告。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