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2014/3/27   阅读:880   字体大小 :    

  案情简介:

   2012年某旅行社主营业务收入74215808元,主营业务成本69892246元(即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扣除金额),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74215808-69892246)=4323562元,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包括:
   帽、包支出313255元,保险费用250067元,导游工资支出11056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缴2012年营业税:
   (313255 250067 1105648)*5%=83448.5元,同时补缴城建税5841.40元,教育费附加2503.46元,地方教育附加1668.97元。

  税法分析:

    旅游业营业税扣除项目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除此以外的成本支出不应扣除后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区分好扣除项目与不可扣除项目。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员工旅游费支出相关所得税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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