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自然人股东往往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投资退出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如果产生财产转让所得,该股东则需要按照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免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然人股东此时通常采用折价或者平价的方式转让股权,其“损失”则通过其他方式或者途径获得补偿。然而,该种方式是否一定可行呢?
根据《
为增强《通知》的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
综上所述,自然人股东虽然有权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但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的评估和审核,否则税务机关即有权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重新核定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此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显然无法实现“免缴或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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