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2013/6/17 阅读:1290 字体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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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89号 1995年3月6日
备注——依据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下载:doc文件]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使用。
后续文件——
国税函[2009]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后续补充文件——
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