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4]16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是指对营业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季度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通知》所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是指营业税税款所属期。
相关文章: |
|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 10/30 |
|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 10/30 |
|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 10/30 |
|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 10/30 |
|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 10/30 |
|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 6/28 |
|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 6/28 |
|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 6/28 |
|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 6/28 |
|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 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