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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