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2015/7/16   阅读:1734   字体大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21号         2015-04-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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