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2005.4.25
一 公私立各级学校及幼稚园。但私立者以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为限。
二 公立学术研究、社会教育及职业训练机构。
三 完成财团法人登记,并经其主管机关核转财政部认定之学术研究、社会教育及职业训练机构。
四 经教育部或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核准参加国际比赛之体育团体。
一 教育需用之图书、视听器材、标本模型、资讯及电脑媒体及其相关之必需品。
二 研究及实验需用之仪器设备、材料、试药及其相关之必需品。
三 实习及训练需用之机具、器材。
四 收藏品及用于保存、整理或复制收藏品所必需之用具。
五 参加国际比赛之训练及比赛用必需体育器材。
六 医学院附设教学医院用于临床医学实习之医疗仪器设备。
前项教育研究用品以所使用之最后成品为限。
一、国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迳向进口地海关申请。
二、前款规定以外之公私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应分别报请中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转进口地海关申
请。
依前项规定申请免税进口教育研究用品,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进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税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二、进口教育研究用品明细表(格式如附件二)。
教育或研究机关依政府采购法采购进口教育研究用品,并依前条规定申请免税时,应检附书明采购价格不含进口税款之公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以供海关审查。
于免税进口之教育研究用品放行之翌日起一周内详细记载。
前项专簿应保存十年,供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海关随时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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