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5]6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审核确认,山东省报业协会等12个单位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见附件)。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财税部门,并按规定对其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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