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名义规避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例
2014/6/8   阅读:1378   字体大小 :    

案情简介:
南京某商贸公司效益不错,职工收入也不菲。近日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却发现这家公司的员工人人生活都有困难,且年年都困难。原来这家公司近几年每年春节前都会给全体员工发放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按照税法规定生活困难补助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这笔补贴自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人员追问究竟有何困难,公司领导只能坦承以此名义发放奖金。最终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4万余元,并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行为处以少扣税款50%罚款。

税务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冒用此名义发放奖金逃避扣缴义务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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