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关联企业间互相借款的行为时有发生,相关利息费用的列支,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经常会成为企业重大的税务风险点。近日,笔者遇到一项从关联基金公司借款的业务,认为有三个关键环节,决定了企业利息支出能否全额扣除。
A房地产集团,注册资本1亿元,因项目发展需要,2017年1月1日向其关联方B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借款3亿元,年利率10%。2017年底前,A公司3000万元利息已支付完毕,并取得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3月,A公司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认为该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但是税审人员对此持有疑虑,尤其是利率确认的问题。那么,从关联的基金公司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才能全额扣除?
金融企业的认定
《
目前对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定义,财税部门并没有明确,各地税务局也存疑义和不一致的理解。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发布了《
独立交易及实际税负的把握
由于A、B公司是关联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独立交易原则。《
二是利率的确定。在独立交易原则下,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核心是利率(包括按贷款基准利率及上浮利率),即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案中A公司的借款利率是年利率10%。A公司认为,根据调查到的情况,所在省份市场上的贷款利率,基本都是基准贷款利率(目前为年利率4.35%)上浮10%~30%,更有上浮50%的情形,而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成本有时甚至达到了年息9%~13%,因此10%的年利率是合规的。但是,笔者认为利率是否合规,A公司需要取得证据资料。
对于合规利率的取证,根据笔者调查,虽然税法规定“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都可参照,但是企业取得合法证明还是比较难。传统上的证明佐证必须是公告性质的正式文件,而并非网站宣传广告性资料。据笔者了解,企业多是引用央行的公示,同时尽量收集市场上的实际利率情况(包括上浮幅度)。但是,这里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问题,比较难以取证。实践中,有些企业会去寻找信托公司、中小银行、信用合作社(或由此改制的商业银行)等类似机构,因为这些机构的资金有限,往往贷款利率偏高,于企业有利。甚至个别企业,会故意找到一个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去银行贷款,以便于取得利率的佐证。由于各地税务局对“同期同类”利率的认定不完全一致,有个别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提供税审报告,予以鉴证,作为佐证材料之一。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将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收取费用,支付利息应符合公允价值。否则,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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