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15]32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中确认亲属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0/10   阅读:777   字体大小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中确认亲属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5〕324号            2015.9.2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2014年5月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64号),明确了存量房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凭公安部门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办理相关税收事宜。

文件执行以来,方便了纳税人办税,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期,公安部发布了18种不出具证明的情形,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为进一步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现就如何确认“亲属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

在存量房交易中,税收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提供的正当理由是以存量房交易双方是“父母与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关系”的(仅适用于住宅类存量房的交易),纳税人应当提供户口本(簿)、户籍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以上资料的,由纳税人填写《直系亲属关系存量房交易承诺书》(见附件)。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存量房交易的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按真实交易行为进行申报。

各办税服务厅要公开告知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和办税事项,落实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等“涉税服务九项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三、要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后续管理工作。

对交易信息、资料认真归档,规范管理,采取风险管理等手段定期抽查、核实,对虚假申报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直系亲属关系存量房交易承诺书(样本)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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