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其失控(流失)发票的情况,同时在中将其转为证件失效户。各市、县(市、区)局应汇总所属分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情况,在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征管措施:
1.通过将其未缴销的发票认定为失控(流失)发票,暂停其发票领购和发票的使用;
2.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总机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比对,发函通知其省内下属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3.对辖区内新增走逃、失踪的非正常户欠税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局进行公告;
4.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和《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号)文件要求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和边控手续。《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1.责令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
2.清理已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对已开具的发票在审核发票开具信息后进行缴销,对尚未开具的发票按超期限未使用发票进行缴销;
3.按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等,其中领购数量应从严控制;
4.依据、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然后填写相关文书;
5.按程序恢复对其常态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经信息比对发现辖区内纳税人在异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采取发票限购措施,并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督促纳税人到原非正常户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在原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主管税务机关凭原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出具的等相关文书解除发票限购措施,恢复常态化管理。《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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