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70号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6]70号 2006.2.17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全文废止]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发票等)不符合上述要求。 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金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文章: |
|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 2/18 |
|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 1/16 |
|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 1/16 |
|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 1/12 |
|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11/26 |
|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 11/26 |
|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 11/26 |
|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 11/26 |
|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 11/26 |
|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