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
一、停止执行
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停止执行
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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