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发票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市局决定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税收征管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税收征管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我市为加强税源管理,对不建帐或者帐目不健全、营业收入难以准确掌握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于减少税收流失、加强税收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大量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建帐核算、申报纳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定额征收方式不规范、定额普遍偏低、未按规定调整定额或者长期不调整定额的情况,造成税收的流失。根据整顿税收秩序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今年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发票改革。发票改革后,税务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逐步掌握了经营业户的营业收入。
个体工商户领购新版发票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发票种类和数量的核定,对首次购票不征收各项税费,纳税人以后发生购票时按本通知执行。
税务机关在向个体工商户发售新版发票时,应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结合纳税人领购发票的实际情况,逐步摸索规律,按一个月的用票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对出租汽车业实行的定额征收办法暂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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