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一)适用税目
1.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以及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从事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游艺项目,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沙滩摩托、照相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纳税人从事漂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前述交通费是指旅游企业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等。
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1.旅游企业必须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相关业务的税务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计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旅游企业报送相关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游客名单、支付票款的结算凭证等有关资料。
根据旅游企业的核算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分别确定其营业税的征收方式。
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旅游企业,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按期编制财务报表。
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旅游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收入类型,分出境游、国内组团游、国内地接游分别申报营业税。
(1)对能准确核算营业收入但各扣除项目扣除率高于规定比率的旅游企业,按规定比率核定扣除项目金额。前述规定比率为:出境游和国内组团游扣除率为80%,国内地接游扣除率为85%。扣除率=扣除项目金额÷旅游营业收入。计税营业额=旅游营业收入×(1-扣除率)。
(一)营业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旅游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二)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旅游企业,若其不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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