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1.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02元/月;
2.其他设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口径计算并执行。
以上标准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为做好2014年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原已下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公告)中调整的标准是以南昌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的,仅适用于南昌市辖区内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不能全省适用。,因此,有必要对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依法纠正。
二、《公告》主要内容
1.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江西省统计部门公告的2013年度数据,以南昌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将南昌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02元/月。
2.其他设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的幅度内口径计算并执行。
3.本《公告》是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公告)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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