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8]434号 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2011/11/22   阅读:1171   字体大小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2008-09-03        粤国税函[2008]434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33号)悉。关于纳税人销售需要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货款分若干期收取,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省局意见如下:   货款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分多期支付,无论货款的收取在发货的前或后,均应视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针对纳税人销售需要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货款分若干期收取,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文(粤国税函[2008]434号)明确:货款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分多期支付,无论货款的收取在发货的前或后,均应视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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